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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河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3-3-26 19:16:39   点击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婷,女,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统河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黄炳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利,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宇,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婷一审的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应李婷申医院专家进行了询问,专家对原位癌定义作了与李婷提交的《诊断病理学杂志》相同的解释,但一审判决对此没有提及。(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李婷所患阴道上皮内瘤变Ⅱ级属于原位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1.是网络世界公认的事实。百度百科对“上皮内瘤变”定义:又称上皮内瘤(IN),是目前临床病理诊断中常用的一种诊断术语,并且涵盖了多个器官上皮性组织的非典型增生或异形增生性病变,所涉及的器官有宫颈、前列腺、宫内膜和消化系统的食管、胃肠等器官。IN是上皮恶性肿瘤发生前的一个特殊阶段,IN在细胞形态学和细胞排列方式上较正常组织有明显的改变,其遗传学上也存在基因克隆性改变,生物学行为上具有一定的侵袭性。“阴道上皮内瘤变”(vaginalintraepithelialneoplasia,VAIN)百度百科定义:可能是阴道上皮癌的癌前病变,5%VAIN(无论治疗与否)最后发展为浸润癌。2.是报纸公开宣传的事实。年6月9日《齐鲁晚报》刊登《太平赔付枣庄首例原位癌》文章。这是通过报纸向全社会公示的众所周知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也认可的事实。文章中载明瘤样病变II级属于原位癌范畴,并且保险公司承担了原位癌赔付的保险责任。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虽然辩称报纸刊登与事实不符,但对于其认为对其不利的报道并没有向社会更正说明。二是专业领域认可的事实。《病理学》页载明:基于生物学行为的不同和便于临床治疗,将CIN1命名为低级别上皮内瘤变(LSIL),CINII和CINIII合称为高级别上皮内瘤变(HSIL)。诊断病理学杂志年3月第22卷第3期第页:“多年来,国内及国际上对于宫颈鳞状上皮癌前病变使用最广泛的病理诊断术语是‘宫颈上皮内瘤变’”,第页第2行:HSIL(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的定义是:如果不治疗,这种鳞状上皮内病变有明显进展为浸润性癌的风险。HSIL的同义词包括:宫颈上皮内瘤变II级(CIN2),宫颈上皮内瘤交III级(CIN3),中度非典型性增生、重度非典型性增生以及鳞状上皮原位癌。LSIL和HSIL也适用于阴道和外阴。李婷购买“保险”,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有理由相信一旦出现媒体报道中的病情风险,能得到享受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故李婷所患(阴道)高级别上皮内瘤变(VAINII)显然应当理解为“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属于“原位癌”,即合同中所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

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辩称,根据李婷的上诉状,明确显示原位癌高于宫颈上皮内瘤变二级、三级,中度、重度非典型性增生,而李婷所患病情为二级病变,远未达到原位癌的程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李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支付自拒赔之日(年5月6日)起到判决生效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婷两次在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投保平安福()、附加平安福重疾险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生存收益人均为李婷。其中,平安福()的保险金额为50.1万元,附加平安福重疾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两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均为30年,平安福()保费为.70元/年,附加平安福重疾险保费为元/年。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向李婷出具的保险单中记载,保险合同编号为P的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日期为年5月27日,保险合同编号为P的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日期为年7月8日。李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写有“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有李婷签名,保险代理人处亦为李婷签名。李婷均已按时交纳上述保险的保费。

附加平安福重疾险条款第1.1条约定“平安人寿济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后25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8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第8条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第1类中约定“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图片和穿刺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该合同对“原位癌”三字使用了加黑字体。

年1月24日,医院出具病例报告单,该报告单载明“姓名:李婷……送检标本:宫颈……病理诊断:(宫颈上唇)鳞状上皮呈湿疣样改变。(阴道壁穹窿)鳞状上皮成高级别上皮内瘤变(VAINII)”。年2月25日,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登记记录显示门诊诊断为宫颈病变。出院记录显示“最后诊断阴道上皮内瘤变II级(治愈)CINI级(其他)病理检查结果(阴道)高级别上皮内瘤变(VAINII)”。年3月3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该证明载明:“诊断印象:1、阴道上皮内瘤变II级2、CINI级”。

年5月6日,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向李婷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就李婷在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购买的真爱健康赔付共计.29元,未就李婷购买的太平福佑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进行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李婷与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主张李婷曾系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但该主张并不影响李婷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与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定了保险合同,故对涉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事实予以认定。对李婷患有阴道上皮内瘤变II级、CINI级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在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向李婷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对“原位癌”属于特定轻度重疾使用了加粗加黑字体进行说明,并对“原位癌”进行了释义,且在该电子投保确认书中,李婷亦亲笔书写了“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故对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已履行了对上述概念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李婷主张其所患疾病属于原位癌,应在

保险公司

的理赔范围内,但李婷未对该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李婷要求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李婷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李婷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医院专家张友忠关于原位癌的解释及张友忠的个人简介,具体为:1.病历中的专家排班表、妇科专家有张友忠的名字,证明其是妇科专家;2.诊疗记录证明年国际医学组织已取消对原位癌的定义,将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即本案争议的病情,定义为癌前病变;3.李婷与张友忠的   魏希贵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栾钧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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