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系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识别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以生态安全屏障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为骨架,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为节点,以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脉络,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建设“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推进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保护好多样、独特的生态系统。推进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天然植被保护,保障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建设东北森林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东北平原生态安全。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保障“三北”地区生态安全。建设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植被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保障华南和西南地区生态安全。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深入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继续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编制实施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设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与示范。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深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优化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支持甘肃生态安全屏障综合示范区建设,推进沿黄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明显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优先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优化自然保护区布局,将重要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自然遗迹、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空缺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群和保护小区,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利用遥感等手段开展监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两次,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一次。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积极推进全国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到年,全国自然保护区陆地面积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15%左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的占90%以上。
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加强对国家公园试点的指导,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整合完善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森林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保护管理效能。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强化天然林保护和抚育,健全和落实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和培育、公益林建设补助政策。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分级分类进行林地用途管制。到年,林地保有量达到万公顷。
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强化森林经营,大力培育混交林,推进退化林修复,优化森林组成、结构和功能。到年,混交林占比达到45%,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达到95立方米/公顷,森林植被碳储量达到95亿吨。
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等制度。严格草原用途管制,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统计,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三化”草原治理,防治鼠虫草害。到年,治理“三化”草原万公顷。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在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大规模绿化国土。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城乡绿地,形成沿海、沿江、沿线、沿边、沿湖(库)、沿岛的国土绿化网格,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
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在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稳定扩大退牧还草范围,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建设草原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
建设防护林体系。加强“三北”、长江、珠江、太行山、沿海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三北”地区乔灌草相结合,突出重点、规模治理、整体推进。长江流域推进退化林修复,提高森林质量,构建“两湖一库”防护林体系。珠江流域推进退化林修复。太行山脉优化林分结构。沿海地区推进海岸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建设,修复退化林,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在粮食主产区营造农田林网,加强村镇绿化,提高平原农区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
建设储备林。在水土光热条件较好的南方省区和其他适宜地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备林投资、运营和管理,加快推进储备林建设。在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采取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建设以用材林和珍贵树种培育为主体的储备林基地。到年,建设储备林万公顷,每年新增木材供应能力万立方米以上。
培育国土绿化新机制。继续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指导方针,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专业化规模化造林绿化。发挥国有林区和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鼓励国有林场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创新产权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商品林为公益林的政策。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加强长江中上游、黄河中上游、西南岩溶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沟壑区固沟保塬工作,推进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加快南方丘陵地带崩岗治理,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快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开展固沙治沙,加大对主要风沙源区、风沙口、沙尘路径区、沙化扩展活跃区等治理力度,加强“一带一路”沿线防沙治沙,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进一步遏制沙尘危害。以“一片两江”(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和长江、珠江)岩溶地区为重点,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到年,努力建成10个百万亩、个十万亩、0个万亩防沙治沙基地。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绿色矿山。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1公里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专项整治,强化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广实施尾矿库充填开采等技术,建设一批“无尾矿山”(通过有效手段实现无尾矿或仅有少量尾矿占地堆存的矿山),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利用。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推进绿色产业建设。加强林业资源基地建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品牌化、特色化、定制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产品的需求。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花卉苗木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增收带动能力强的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林业生物产业、沙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和提升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湿地度假、沙漠探秘、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加快林产工业、林业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打造一批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和示范园区,建立绿色产业和全国重点林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
构建生态公共服务网络。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体验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开发和提供优质的生态教育、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养老等生态服务产品。加快建设生态标志系统、绿道网络、环卫、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计打造以森林、湿地、沙漠、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花卉苗木为景观依托的生态体验精品旅游线路,集中建设一批公共营地、生态驿站,提高生态体验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
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稳步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培育与申报。强化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管理,实施遥感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利用方式和强度。加大保护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维护修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完善城市绿线管理。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扩大绿地、水域等生态空间,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开展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绿地修复,通过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加强城市周边和城市群绿化,实施“退工还林”,成片建设城市森林。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快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公园绿地服务功能。推行生态绿化方式,广植当地树种,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发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到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观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全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到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设。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监测、评价和预警。
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境保护区(点),优先实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开展长江经济带及重点流域人工种群野化放归试点示范,科学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再引入。优化全国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完善布局并建设一批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的人工繁育中心。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监管,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制品的认证标识。调整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开展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培育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强化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建设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完善西南部生物遗传资源库,新建中东部生物遗传资源库,收集保存国家特有、珍稀濒危及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遗传资源。建设药用植物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野生花卉种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中长期保存库(圃),合理规划和建设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繁育中心。
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构建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和共享平台,组建打击非法交易犯罪合作机制,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流失。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护。建立健全国家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对生态风险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价和跟踪监测。建设国门生物安全保护网,完善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严控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以环保督察巡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落实地方环境保护责任,以环境司法、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公益诉讼,强化绿色金融等市场激励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法治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资源环境类法律法规制修订。适时完善水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补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制度。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环境执法部门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执法监督力量,推动环境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推进环境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司法解释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节 完善市场机制
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交易方式取得,且不得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范畴。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预提政策。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落实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研究完善燃煤电厂环保电价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
加快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探索环境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环境治理回报机制。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废止各类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环境。鼓励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
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向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流域倾斜,推进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探索资金、政策、产业及技术等多元互补方式。完善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海洋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中央财政支持引导建立跨省域的生态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的横向补偿机制,推进省级区域内横向补偿。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深入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支援、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西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到年,建立京津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北京、天津支持河北开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制度化。
第三节 落实地方责任
落实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区域流域生态环保负相应责任,统筹推进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落实。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积极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的治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在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战略环评基础上,稳步推进省、市两级行政区战略环评。探索开展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试点。严格开展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作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城市、新区总体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生态空间保护,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探索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建设四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战略、规划环评,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建立生态环境价值评估制度,开展生态环境资产清查与核算。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地方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在完成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在国家层面探索形成主要自然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技术方法。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监测评价、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与成因解析,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管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到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激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依法予以处罚。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到年,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完善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自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五节 实施全民行动
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环保公益活动,开发生态文化产品,全面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责任,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施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抵制和谴责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浪费资源能源等行为,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丰富环境保护宣传产品,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建设国家生态环境教育平台,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简约生活和低碳休闲模式。小学、中学、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要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推动绿色消费。强化绿色消费意识,提高公众环境行为自律意识,加快衣食住行向绿色消费转变。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实行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推广节水、节能用品和绿色环保家具、建材等。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完善绿色建筑标准及认证体系,扩大强制执行范围,京津冀地区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达到50%以上。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制定绿色产品采购目录,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鼓励绿色出行,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年,城区常住人口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
强化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环保热线和环保 第六节 提升治理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总体覆盖80%左右的区县,人口密集的区县实现全覆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建设国家水质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以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重点流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水体放射性监测和预警。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实现环境卫星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
专栏6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稳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对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96个区域站和16个背景站,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个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个水质自动监测站,个土壤环境国家监控点位,承担管理职责,保障运行经费,采取第三方监测服务、委托地方运维管理、直接监测等方式运行,推动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统一发布。
(二)加快建设生态监测网络。
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建立生态功能地面监测站点,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对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开展统一监测、统一信息公布。建设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一批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地面核查点。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体系,开展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常态化监测与观测。新建大气辐射自动监测站个、土壤辐射监测点个、饮用水水源地辐射监测点个。建设森林监测站个、湿地监测站85个、荒漠监测站个、生物多样性监测站个。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保障执法装备,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实施全国环保系统人才双向交流计划,加强中西部地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到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全国县级环境执法机构装备基本满足需求。
加强生态环保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完善全国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梳理污染物排放数据,逐步实现各套数据的整合和归真。建立典型生态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覆盖全面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启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试点。提高智慧环境管理技术水平,重点提升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水平,建立环保数据共享与产品服务业务体系。
专栏7加强生态环境基础调查
加大基础调查力度,重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危险废物普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调查、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调查、地下水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生物多样性综合调查、外来入侵物种调查、重点区域河流湖泊底泥调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本底调查、公民生活方式绿色化实践调查。开展全国生态状况变化(—年)调查评估、生态风险调查评估、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调查评估、长江流域生态健康调查评估、环境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等。
第九章 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十三五”期间,国家组织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等25项重点工程,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项目投入以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专栏8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限期改造50万蒸吨燃煤锅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氮肥、制糖等行业中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逐一进行改造。限期改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气化。
建设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东北地区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设施,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工程,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
(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完成4.2亿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1.1亿千瓦机组达标改造,限期淘汰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
(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开展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有机化工园区、医药化工园区及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五)良好水体及地下水环境保护。
对江河源头及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实施严格保护。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完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推进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探索建设生物缓冲带。加强地下水保护,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
(六)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治理。
针对七大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突出问题,以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统筹点源、面源污染防治和河湖生态修复,分类施策,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质量。实施太湖、洞庭湖、滇池、巢湖、鄱阳湖、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重点湖库水污染综合治理。开展长江中下游、珠三角等河湖内源治理。
(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重污染水体治理。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再生水回用,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
(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13万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利用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治理,实现75%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九)土壤环境治理。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开发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完成个农用地和个建设用地污染治理试点。建设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0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0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化工企业搬迁后污染状况详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示范,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实施高风险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修复治理工程,完成31块历史遗留无主铬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十)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
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建成区域性废铅蓄电池、废锂电池回收网络。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化学品危害特性基础数据库,建设国家化学品计算毒理中心和国家化学品测试实验室。建设50个针对大型化工园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不同类型风险区域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建设1个国家环境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具备人员实训、物资储备、成果展示、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科技研发等核心功能,配套建设环境应急演练系统、环境应急模拟训练场以及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建设全国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国家水质监测预警平台、国家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加强中西部地区市县两级、东部欠发达地区县级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仪器设备配置。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建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加快建设早期核设施退役及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5座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1个高放射性废物处理地下实验室,建设高风险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加强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专栏9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
(一)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
推进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脉、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桂黔喀斯特地区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核心地区生态修复治理。
(二)国土绿化行动。
开展大规模植树增绿活动,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加强“三北”、沿海、长江和珠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储备林及用材林基地建设,推进退化防护林修复,建设绿色生态保护空间和连接各生态空间的生态廊道。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开展太行山绿化,开展盐碱地、干热河谷造林试点示范,开展山体生态修复。
(三)国土综合整治。
开展重点流域、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推进损毁土地、工矿废弃地复垦,修复受自然灾害、大型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矿山废弃地。加大京杭大运河、黄河明清故道沿线综合治理力度。推进边疆地区国土综合开发、防护和整治。
(四)天然林资源保护。
将天然林和可以培育成为天然林的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全部划入天然林,对难以自然更新的林地通过人工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五)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
实施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稳定扩大退牧还草范围,优化建设内容,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实施草原围栏0万公顷、退化草原改良万公顷,建设人工饲草地33万公顷、舍饲棚圈(储草棚、青贮窑)30万户、开展岩溶地区草地治理33万公顷、黑土滩治理7万公顷、毒害草治理l2万公顷。
(六)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实施北方防沙带、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以及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坡耕地综合治理、侵蚀沟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
(七)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
加强长江中上游、黄河沿线及贵州草海等自然湿地保护,对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减少的湿地进行综合治理,开展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推进京津冀“六河五湖”、湖北“四湖”、钱塘江上游、草海、梁子湖、汾河、滹沱河、红碱淖等重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城市河湖生态化治理。
(八)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
保护和改善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兰科植物、苏铁类、野生稻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原生境保护区、救护繁育中心和基因库,开展拯救繁育和野化放归。加强野外生存繁衍困难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和保存,建设种质资源库(圃)。
(九)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建设50个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个观测样区,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生物多样性评估预警平台、生物物种查验鉴定平台,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确权,60%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生态廊道建设,有步骤地实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移民,完善迁地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减贫示范。
(十)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行动。
选择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行动。选择云南、广西和东南沿海省份等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区域,建立50个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区,建设个天敌繁育基地、0公里隔离带。建设个口岸物种查验点,提升50个重点进境口岸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能力。针对已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进行调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构建卫星遥感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体系。
(十一)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加快推进混交林培育、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公益林管护和林木良种培育。精准提升大江大河源头、国有林区(场)和集体林区森林质量。森林抚育0万公顷,退化林修复万公顷。
(十二)古树名木保护。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树冠覆盖区域、根系分布区域,科学设置标牌和保护围栏,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采取促进生长、增强树势措施,抢救古树名木60万株、复壮万株。
(十三)城市生态修复和生态产品供给。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调查评估,综合识别已被破坏、自我恢复能力差、亟需实施修复的区域,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推进绿道绿廊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加快老旧公园改造,增加生态产品供给。
(十四)生态环境技术创新。
建设一批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动建设一批专业化环保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水、大气、土壤、生态、风险、智慧环保等重大研究专项,实施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东北老工业基地、湘江流域等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创新工程,实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北方风沙带、西南岩溶区等生态屏障区保护修复创新工程,实施城市废物安全处置与循环利用创新工程、环境风险治理与清洁替代创新工程、智慧环境创新工程。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站和决策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中心和环境合作中心、“一带一路”信息共享与决策平台。
第十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每年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环保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应保障同级生态环保重点支出。优化创新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参与国际环境治理。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规则构建,深度参与环境国际公约、核安全国际公约和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投资协定谈判,承担并履行好同发展中大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并做好履约工作。依法规范境外环保组织在华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对外讲好中国环保故事。根据对外援助统一部署,加大对外援助力度,创新对外援助方式。
提升国际合作水平。建立完善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机制,搭建对话交流平台,促进生态环保理念、管理制度政策、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提升国际化水平。组织开展一批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落实联合国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加强与世界各国、区域和国际组织在生态环保和核安全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加强南南合作,积极开展生态环保和核安全领域的对外合作。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贸易、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
第四节 推进试点示范
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积极推进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生态工业园区等“绿色细胞”工程。到年,试验区重点改革任务取得重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管用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年,试验区率先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
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提高创建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注重创建的区域平衡性。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后续监督与管理,开展成效评估和经验总结,宣传推广现有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创建模式。
深入推进重点政策制度试点示范。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与创新试点。试点划分环境质量达标控制区和未达标控制区,分别按照排放标准和质量约束实施污染源监管和排污许可。推进环境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服务业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强化政策支撑和监管,适时扩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地区、行业范围。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改革试点。
第五节 严格评估考核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区、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年、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政府网)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