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鱼肉放在冰箱里是为了保鲜防腐,而将一个死去的人每日花费元,放置在殡仪馆的冷柜里冷藏一年多不予火化安葬,这是否合乎常理?这就要从一起离奇的官司说起……
五旬男子腹痛诊所输液后死亡
今年7月23日下达的()湘民初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年,原告蒋锋、蒋某雄等五人(分别为死者蒋华明的儿子、女儿、配偶和父母)将邵阳县五峰铺镇兴峰居委会蒋某卫生室告上法庭,认为生于年的患者蒋华明因腹痛在被告蒋某卫生室治疗导致死亡,被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误诊、误治、诊疗日记不实、用药凭证费用单据缺失、用药残留物、用药诊疗现场录像丢失等、鉴定单位未进行全面必要的取材鉴定、未鉴定出死亡原因等,请求法院支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元(其中尸体冷藏费每日元)。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蒋某卫生室辩称∶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情形,请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死者是因为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邵阳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
年6月1日上午11时许,该案死者蒋华明因身体不适(畏寒、腹痛等)前往被告蒋某卫生室就诊,卫生室医生蒋某磊接待,尔后,卫生室医生蒋某对死者蒋华明初步诊断为1、fou、2、上感、3、心源性疾病(待查),医院检查(病例资料上有建议转院记录),经交谈后同意其在该卫生室治疗,随后对其进行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蒋华明于13时10分出现面色发紫、呼之不应的情形,被告蒋某卫生室医生蒋某对其进行应急处理,随后立即送往五丰铺中心卫生院抢救,13时22分到达抢救室,经抢救无效,蒋华明于13时57死亡。年6月3日,邵阳县卫生健康医院病理中心对死者蒋华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过对死者蒋华明详细的尸解及病理组织学检查发现其患有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穿孔,且局限于右下腹部,本例死亡迅速,可排除化脓性阑尾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尸检发现其喉轻度水肿,肺淤血、出血、水肿,灶性肺不张、灶性肺气肿,细支气管内粘液栓形成,肺小血管内白细胞聚集现象等,符合休克肺的表现。
邵阳县法院认为,蒋华明在输液过程中因休克肺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具体的休克原因不明。年6月30医院病理中心作出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蒋华明生前患有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穿孔。在输液过程中因休克肺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判定卫生室承担20%责任
邵阳县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诊所诊断结果中没有涉及到死者蒋华明的腹痛也没查明腹痛原因,而且当时诊断有一项是心源性疾病,依据当时诊所的治疗设备对这一项疾病是查不出的,应当立即建议患者转院(病例资料上有建议转院记录)而不能再继续接诊,但被告蒋某卫生室医生蒋某仍然接诊并对患者进行输液。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患者是11时10分到其诊所就诊,不久后开始输液,到13点10分患者出现不适,后经邵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被告的行为延误了死者的最佳诊疗时机,亦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这方面被告存在部分过错。
法院认为,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蒋华明的死亡与被告蒋某卫生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依据被告蒋某卫生室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考虑由被告蒋某卫生室承担原告损失的20%为宜。
法院认为,尸体冷藏费应为元,应只算至年6月30日止计29天,原告方未积极处理,造成尸体冷藏费的损失扩大,扩大损失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于是,邵阳县法院判决:一、由被告邵阳县五峰铺镇兴峰居委会蒋某卫生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锋、蒋某雄、蒋某萼、颜某英、颜某春因蒋华明之死所致的各项损失共计.9元;二、驳回原告蒋锋、蒋某雄、蒋某萼、颜某英、颜某春其他的诉讼请求。
作者|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孙安清
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张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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